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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资邮票不慎资金受损 状告银行不适格被移送管辖

来源: 新浪网  2018-04-16 15:26

湖南法院网讯 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投资理财已成为人们生活的必修课,但随之各种投资规则和交易平台的应运而生也引发了各种交易矛盾纠纷。近日,新田县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涉及邮币卡票交易合同纠纷的案件。

原告刘先生诉称, 2016年7月,其购买了被告青岛市市南区某交易分公司(以下简称青岛市某交易分公司)发行的黄腹角雉票等10余种邮币卡票。由于青岛市某交易分公司被国家相关部门清理整顿,所发行的邮币卡票不能通过网络平台进行现货出售交易,但该公司明知无合法现货交易权仍为其提供实质上的非法现货交易。刘先生通过被告新田农行向青岛市某交易分公司共转入资金31900元,转出资金4105元,亏损27795元,账户持仓899.89元。刘先生认为新田农行系其开户银行,但未对其资金安全尽到保障义务,为青岛市某交易分公司非法交易行为提供资金的入口和结算,造成其亏损,应负连带赔偿责任。

经法院审理认为:本案的基础法律关系为原告与被告青岛市某交易分公司的合同关系,应根据合同相对性确定本案管辖权。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确定本案管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十八条第二款“合同对履行地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的,接收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之规定以及案件双方当事人提供的证据来看,本案合同履行地应当为提供交易平台和服务一方所在地,即山东省青岛市市南区,而被告新田农行并非合同关系的当事人,不是适格的被告,不能依其住所地确定本案管辖权。故法院遂作出将本案移送山东省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处理的裁定。

[责任编辑:CX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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