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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自称盗墓者贩卖“古董”获利370余万元

来源: 法制日报-法制网   2018-04-12 15:42

来源:法制日报-法制网

法制网记者 王春

法制网通讯员 岳思轩

男子经营古玩店,自称是盗墓者,有一个四十多人的盗墓团队,曾盗过武则天的墓,汉惠帝的墓,骗取酷爱古玩的乐清吕姓一家信任,将117项仿制工艺品冒充古董文物卖给这一家人,共计骗取人民币373.8万元。而该些物品经鉴定均系现代仿古工艺品。4月9日,浙江乐清法院一审宣判该男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12年。

熊某,43岁,江西省抚州市人,在江苏经营一家古玩店,店里卖的是金器、玉器古董之类的物品。

2017年5月份,乐清人老吕到江苏出差,在熊某的店里认识熊某,熊某自称自己店里的东西都是古墓里挖出来的,互相留了电话号码。

老吕的儿子小吕酷爱古玩,准备筹建的博物馆,想买一些年代久远,保存完好的文物,放在博物馆里当馆藏用。老吕将熊某的联系方式给了小吕,小吕通过电话联系了熊某。熊某说自己是专门盗墓的,带了一个四十多人的盗墓团队,在全国各地都有盗墓,并通过微信给其发了一些古董的照片。

小吕一家让熊某将古董送到乐清来看一下。熊某亲自带着一批古董到小吕家里,并介绍说这些东西绝对是真的,都是自己去墓穴里盗过来的,保证是真的文物,给其的都是唐代、汉代的文物。

熊某还在网上下载了进入墓穴的视频,发送给小吕一家人。视频里,深邃的洞穴里,躺着一具陈年白骨,周边摆满了不知年代的古董珠宝,显得十分真实。当小吕“亲眼”看到熊某挖墓的“现场”及墓穴里的古董珠宝时,对熊某的身份及古董来源深信不疑。

2017年5月份到5月底,小吕向熊海桥购买了三次古董,共计117件,总价373.8万元。

2017年5月23日,小吕拿着熊某卖给其的一个明清时代的翡翠玉手镯去鉴定,发现“赝品”。于是打电话给熊某,熊某辩解称:“明清时代的翡翠,现在国家不认可”。

同年6月18日,小吕预约了某知名寻宝栏目的专家,对其家里的文物进行鉴定。专家表示:金器全部都是假的,玉器大部分都是假的,少部分的玉是现代工艺做成仿古玉,也是假的。专家让小吕报案。

6月22日,熊某在微信里继续给小吕发一些翡翠、金器、瓷器、青铜器的照片,说过几天给其带一些精品。小吕佯装同意,让熊某带货物过来。

6月25日,熊某到小吕家,携带75项“古董文物”,他一边开箱,一边介绍货物,说这次这批货有些是自己从古墓里弄过来的,有些是古宅地窖里弄过来的,比如金器、玉器、青铜器,都说是古墓里弄过来的,瓷器说是古代南京迁都时候遗留的,翡翠是上次发给他的视频里的古墓里弄过来的。宣称所卖物品为夏商周、清代等朝代文物,要价160万。熊某说自己历代皇族名人的墓都有盗,武则天的墓,汉惠帝的墓都有,说上一批给其的就是汉惠帝墓里弄出来的。

熊某被公安机关当场抓获。经认定,该75项物品总价值人民币268300元,均系现代仿古工艺品。而之前贩卖的117项物品也均系现代仿古工艺品,总价值人民币350500元。

案发后,熊某家属已归还被害人小吕35万元;公安机关已冻结熊某银行账户内的余额共计1067781.69元。被害人小吕对熊某的行为表示谅解。

乐清法院审理认为,熊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骗取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经构成诈骗罪。本案诈骗既有既遂,又有未遂,对应的量刑幅度相同,既遂部分确定基准刑,未遂部分作为酌情从重处罚因素调节基准刑。熊某系初犯,已赔偿被害人部分损失,取得被害人谅解,可以从轻处罚。法院最终判决被告人熊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4000元。

[责任编辑:CX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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