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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瓷房子”案核心问题披露:借款本金究竟多少

来源: 中国新闻网  2017-08-09 16:09
图为天津市的“瓷房子”。
图为天津市的“瓷房子”。

8月7日,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法院召开新闻发布会,对外通报了天津鑫泽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天津市粤唯鲜文化产业投资集团有限 公司、张连志借款合同强制执行案相关情况。同时,法院就“借款本金是否为1亿元的问题”“案件管辖问题”“是否超标的查封的问题”“撤回司法拍卖原因”等 舆论关注的话题进行了回应。

此前一天,东丽区法院出具了执行决定书“(2013)丽执字第1696-1715号”,决定:撤回对被执行人天津市粤唯鲜文化产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所有的坐落于天津市和平区赤峰道64号房屋(俗称“瓷房子”)的拍卖。

被称作“瓷房子”的小洋楼此前是近代外交家黄荣良故居。2002年,张连志斥资3000万元将其买下,并将这座小洋楼内外都贴满了瓷器和瓷片。 2013年8月8日,东丽区法院受理了原告天津鑫泽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被告天津市粤唯鲜文化产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张连志系列借款合同纠纷案。法院立案后 查明,鑫泽公司与粤唯鲜公司、张连志本人共签订20份借款合同,每份合同的借款额为500万元,共计1亿元。审理期间,原告提出财产保全申请。东丽区法院 依法查封了粤唯鲜公司名下的“瓷房子”。

如今,虽然关于“瓷房子”的拍卖暂告一段落,但围绕“瓷房子”的各种议论并未停歇。在此背景下,《法制日报》记者采访了东丽区法院、张连志以及与案件有关的相关当事人,客观还原“瓷房子”事件。

借款本金究竟多少

在“瓷房子”事件中,一个重要问题便是关于借款的多少,即粤唯鲜、张连志到底向鑫泽公司借了多少钱。

东丽区法院称,张连志此前曾多次向媒体表示,他并未借款1亿元,只承认借款5000万余元。经审查卷内材料,此案不仅有当事人签订的借款合同、 相应的银行划款记录证实借款总金额为1亿元,而且在审理阶段,张连志本人亲自到庭认可借款1亿元的事实,并表示和原告已经私下进行过协商,请求法院调解解 决。之后,在东丽区法院的主持下,双方当事人达成了还款1亿元本金以及利息的调解协议。此外,张连志在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申诉时与对方达成的和解协议 以及在司法拘留期间所达成的执行和解协议均认可借款本金为1亿元。以上材料能够充分证实此案的借款本金为1亿元。

东丽区法院提供的打款记录载明,双方签订借款合同后,鑫泽公司于2012年7月25日向粤唯鲜公司账户汇入500万元;张连志出具确认函,明确 要求将款项打入到林更和白金楠账户。之后,鑫泽公司工作人员赵书清分别于2012年7月25日分5笔向张连志指定的收款人白金楠账户汇入4500万元,于 2012年10月19日向张连志指定的另一收款人林更账户汇入3000万元;鑫泽公司另一工作人员刘瑞萍于2012年10月19日向林更账户汇入2000 万元,上述汇款共计人民币1亿元。

张连志介绍,2012年前后,他手中资金较为紧张,一位名叫单辉的男子自称是某银行信贷部业务经理,可以帮忙从银行融资,但融资没有成功。于是,单辉又介绍张连志认识了鑫泽公司总经理崔洪升。

对于借款,张连志认为,第一笔5000万元借款本金构成为:粤唯鲜公司实际收到鑫泽公司4250万元,其中的3700万元还给了金泰担保公司 (此前,粤唯鲜公司欠该公司债务3700万元),500万元进入“瓷房子”的账户,50万元进入粤唯鲜公司出纳林更的个人账户。这中间存在的750万元差 额,是鑫泽公司向粤唯鲜公司收取的利息;第二笔借款的本金构成为:2012年10月19日鑫泽公司员工赵书清给林更的卡上打款5000万元,2012年 10月23日至24日、12月5日、2013年2月6日,林更卡上的5000万元分别给邰雨松、张洁、天津手表宝石轴承厂、万忠发、张呈、田萍、陈朝、陈 英志、李克纲、天津瓷房子文化艺术品交易所(均是粤唯鲜的供应商)1501.88万元。

按张连志的算法,他应还本金4250万元加上1501.88万元,合计5751.88万元。

对于剩余款项,张连志并不认可。他以一笔汇向天津赛缔德科贸有限公司的款项说明问题。

第二笔5000万元借款,其中的1800万元通过林更的账户汇向赛缔德公司。该公司法定代表人相棋证实,2012年10月23日,赛缔德公司确实收到了一笔来自林更的汇款,但这笔钱是他们向鑫泽公司借的,与粤唯鲜公司及林更本人无任何关系。

区法院能否受理

7月30日,天津“瓷房子”拍卖事件法律问题专家研讨会在北京举行。论证会主题之一,就是此案的管辖问题。有人提出,此案发生于2013年,依 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调整高级人民法院和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民商事案件标准的通知》规定,天津所辖中级人民法院可管辖诉讼标的额不低于800万元的第 一审民商事案件,而此案中鑫泽公司将1亿元的借款标的拆分成20个案子予以立案,东丽区法院受理,并作出两份各5000万元的调解书,是否符合级别管辖规 定,调解是否符合法律法规?

在论证会上,有专家认为,双方签订的由房管局备案的两份各5000万元借款合同应该是双方当事人真实、客观的合同,根据法院级别管辖的规定,这个案件真正有管辖权的法院应该是中级法院,而非东丽区法院。

东丽区法院认为,案件事实表明,此案原告鑫泽公司的性质是小额贷款公司,按照现行政策的规定,小额贷款公司一次借款最高金额不能超过500万 元。张连志向鑫泽公司借款1亿元,分别签订了20份借款合同,恰恰体现了向小额贷款公司借款的特点,即一份借款合同的金额不能违背最高限额的规定。20份 借款合同在签订合同之初就已经形成。原告提起诉讼时,共携带20份借款合同,一份借款合同(每份合同借款金额均为500万元)对应一个案件,共20个案 件,因此此案根本不存在法院人为拆分案件的问题。按照当时级别管辖的规定,一方当事人不在本辖区的,案件标的额500万元以下由基层法院管辖。因此,东丽 区法院立案受理该借款合同系列案件,不违背管辖的有关规定。

查封拘留是否合法

张连志的代理律师王殿学提出,东丽区法院已经查封了粤唯鲜公司名下的两处房产,其中只要一处就足够偿还,在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的情况下,以拒不申报财产及拒不履行生效判决为由将张连志连续拘留42天,是否合法?

东丽区法院回应称,法院立案受理此案后,原告提出了财产保全申请,并提供了相应的担保。东丽区法院审判部门经审查后,依法作出裁定,对被执行人 两处房产进行了查封。需要说明的是,东丽区法院对其中一处房产的查封属于轮候查封(该房产由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首先查封),众所周知,轮候查封财产价 值的实现有待于首封法院先进行财产处置才能够确定,其实际效果具有很大的不确定性。而另外一处房产“瓷房子”本身就是用于借款抵押的财产,鉴于本借款案件 标的金额较大,再考虑借款利息和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执行金额已远远高于1亿元,后期拍卖变现又受市场价格变动等多种因素影响,也具有很大的 不确定性,为保障相对人的合法权益,东丽区法院对上述房产均采取了财产保全措施,并不违反法律规定。

东丽区法院在回应中表述,该院对张连志先后以妨害执行公务、拒绝申报财产和拒不履行采取了3次司法拘留强制措施,每次采取强制措施均是针对张连 志不同的妨碍执行行为,而且张连志妨害执行公务、拒绝申报财产、拒不履行的行为有视频和笔录为证。因此,东丽区法院在执行期间对张连志不同的妨害民事诉讼 的行为采取的司法拘留强制措施完全符合民诉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

司法拍卖缘何撤回

在7月30日的研讨会上,有专家提出,“瓷房子”是一个特殊的标的物,和一般的商品房不同,它非居住用房又非国有,是不可移动的文物,也是3A级的博物馆。在这种情况之下,对这个标的物的执行包括评估和拍卖,应该有严格的、与一般标的物不同的限制。

对此,东丽区法院表示,按照双方当事人达成的执行和解协议,在拍卖之前,被执行人协助将该房产中所有瓷片等装修材料、办公用品、家具、古董、陈 列品等物品进行清场,配合拍卖。然而,截至2017年4月30日协议约定的最后给付期限,被执行人未能将剩余本金及利息一次性付清,也未按约定清除建筑物 外观瓷片及内部各类物品,申请执行人多次书面申请拍卖赤峰道64号房产(“瓷房子”),故东丽区法院于2017年7月7日发布公告,在淘宝网上对“瓷房 子”进行司法拍卖。

公告拍卖期间,东丽区法院接到反映,主要内容是该建筑系历史风貌建筑,粤唯鲜公司及张连志在未经有关职能部门审批的情况下,擅自在建筑物外墙贴 加瓷片,改变了历史风貌建筑的外部造型,涉嫌违反相关地方行政管理规定。鉴于上述情况是否属实需要核实并需等待相关主管行政部门明确态度,东丽区法院依法 撤回对该建筑物的拍卖。

一位不愿具名的律师告诉《法制日报》记者,解决目前困境的方法之一,是上级法院的提级执行。他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 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三十二条规定:上级法院发现下级法院的执行案件(包括受委托执行的案件)在规定的期限内未能执行结案的,应当作出裁定、决定、通 知而不制作的,或应当依法实施具体执行行为而不实施的,应当督促下级法院限期执行,及时作出有关裁定等法律文书,或采取相应措施。对下级法院长期未能执结 的案件,确有必要的,上级法院可以决定由本院执行或与下级法院共同执行,也可以指定本辖区其他法院执行。

本报天津8月8日电□ 本报记者 张驰 文/图

来源:法制日报

[责任编辑:曾真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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